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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合法吗_劳动合同

    正文概述    2025-03-15 19:18:52   2

    关于「必备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1

    甲方「雇主」:

    乙方「员工」: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双方确定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2」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2」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四,劳动报酬

    「1」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岗位工资为人民币「含试用期月工资」。

    甲方每____月_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2」乙方的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当年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人

    「1」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书面授权擅自变更或签署无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2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的违约金。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

    《法》对违约金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

    《法》规定,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标准

    《法》在规定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附有关法律规定: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3

    委托人: 「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受委托人: 「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 「无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并对其签订的'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签订和管理行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4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该无效。

    关于5

    公司不签收辞职申请单我们可以这样做:

    1、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辞职申请,并且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的文件名称为“辞职申请书”,同时保留盖有邮戳的快递单据。

    2、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仍可离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的程序,也是解除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无需征得

    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用人单位还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简易商铺租赁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关于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业务员(司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

    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四、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工作,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五、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回货款的义务,如收到假币、少收货款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与甲方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满至年底,则奖励1000。中途离职者,取消1000元奖金。

    七、所有以上以签合同为准,不签者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7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

    第八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1、员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意外伤害等;

    2、员工上班时间因非工作岗位需要而串岗到其它岗位等行为造成的事故伤害、意外伤害等;

    3、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酗酒导致伤亡的;

    5、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无法完全履行的;

    4.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六)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在签订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八)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十一)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十二)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

    关于8

    甲方:××××企业

    乙方:××

    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的,本条款继续适用。

    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 终止时予以退还。

    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

    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

    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转产、搬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四、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自然终止。

    十五、在合同期内,发生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况的,自然终止。

    十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

    十七、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

    十八、除第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脱密措施。同时在结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二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

    甲方:××××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关于9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期从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工作时间: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

    2、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_小时。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______元。

    (二)乙方月工资为______元。

    (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四)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__%。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鉴证机关存档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10

    我从20xx年7月份来现在的单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合同从20xx年10月1日开始算,合同期1年,是否到20xx年10月1日合同就到期?我是否可以离开?

    最佳答案 你的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的规定

    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期满一年但是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期限超过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的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你可以要求补足你后两个试用工资和正式工资之间的差额,日期。

    另外,你的合同从20xx年10月1日,期限为一年,应当是20xx年9月30日。

    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出来勤工俭学,我们和学校签的合同时间是20xx年7月到12月,现在12月了我们要回去不给回去说要到12.30号这合法么?

    问题补充 20xx-12-18 19:15

    学校代替大学生勤工俭学合法吗?问题补充 20xx-12-18 19:30

    学校代替大学生签合同(勤工俭学)合法吗?『☆』圐 回答:6 人气:6 解决时间:20xx-12-31 17:27

    满意答案好评率:0% 合同时间中应约定起止时间,这个时间应详细到日期,只写7月到12月的不对的,所以原合同就违规,可以劳动仲裁。

    回答人的补充 20xx-12-18 19:53

    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代签或胁迫签订属于违规。

    关于11

    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功,其最基本的经验非思想解放莫属,而思想解放的核心就是牢牢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理念。正是从这一理念出发,30年来,任何一项重大改革几乎都是以争论开始,以改革——总结——再改革为进程,以不争论为原则。

    同 样,在建立法治社会这个深化改革的重头戏上,也必须尊重实践第一的原则,以实践作为检验立法合理性的惟一正确标准。不管立法的过程是多么的完善,立法的理念是多么的先进,一个法律的合理性事先是很难判断的,它必须由执法、司法、审判这一完整的法治过程以及该立法对经济社会的实际影响来检验。它是否达到了最初立法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最终还要由社会经济的发展来判断。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稻葵认为,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法》,理念性的讨论和评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及时观察和总结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要关注基层经济体在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条文性而非实质性执行的现象,通过实践的反馈对该法进行检验、修改和完善。

    实施《法》的三种可能情形

    记者:20xx年6月26日通过的《法》于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一时争论纷纭。对此您有何看法?

    李稻葵:新《法》的出发点非常清楚,即缓解中国经济发展中两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其一,一些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没有得到保证,没有获得“体面劳动”的基本保障。这既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也阻碍了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长远看削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其二,由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力,人为地压低了用工成本,导致中国在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出现了短期的、不合理的国际竞争力,这种国际竞争力是建立在低工资、低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它难以维持,也是经济失衡的重要原因。

    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法》,引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推动企业合理用工和产业升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的出台过于超前,一些具体的规定过于生硬,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得较死,限制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的自由度,从而将削弱中国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平稳运行。

    记者:那么,《法》的实施到底会对中国经济带来什么影响?

    李稻葵:可以预计,在未来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有三种可能的后果出现。

    第一种可能的后果是《法》不仅得到了实质性的执行,而且执法的后果基本与立法目标一致: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改善了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第二种可能的情形是《法》仅仅停留于条文性的执行,而非实质性执行,即,一些重要的条文在现实中尽管得到了按字面理解的执行,但用工企业通过变通的方式化解了有关条文的实际约束力,因此对于实际经济的作用比较有限,这意味着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没有完全达到。

    第三种可能的情形是《法》得到了实质性的执行,但执行的后果与立法的初衷相去甚远。也就是说,大规模签订制定以后,对相当多的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使社会用工成本有较大上升,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导致了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和中国新创造就业数量的下降,造成了老的企业比较大规模的裁减职工,对整体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仔细研究《法》的条文,结合当前中国经济中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一、二种最可能出现,第三种出现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也就是说,《法》不会造成中国经济增长大规模的下滑。究其原因,要从法律条文的本质和中国经济的特殊情况来分析。

    法律的总结与修订

    记者:这次的《法》在很多条文上相对具体,这是否有利于新《法》得到实质性的执行,而且执法的后果基本与立法目标相一致?

    李稻葵: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现代产权理论的鼻祖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从经济学的角度系统研究过法律的基本特性。他反复强调,任何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是完备的,同理,任何合同也不可能是完备的。也就是说,任何的法律条文都会留下事后在执行过程中讨价还价和灵活变通的可能性,因此,实际控制权往往比书面的合同条文更重要。这次的《法》尽管在很多条文上相对具体,尤其是和我国一些其他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比,条款是相当地具体,但它依然给具体执行的自由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以这个法律中备受关注的“无固定期限”为例,通常的理解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必须给职工这样的合同,而且一旦签订这样的合同,企业不能解雇职工。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法》实际上给出了企业解雇无固定期限职工的一些条件,包括职工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也包括企业发生了经营转向的情况。

    再比如说,对于劳动派遣公司,该法律没有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这就为一些劳动密集性企业留下了一定的灵活用工的空间。此类企业可以与劳动派遣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而劳动派遣企业既可以签订非连续的两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可以对雇佣两年以上的工人赋予当地的最低工资。事实上,劳务派遣公司有可能起到最终用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福利救济部门之间桥梁的作用:有工作的工人得到企业的工资福利,暂时没有工作的工人「此类工人的家庭本来就是低保的对象」得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最低工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降低当地企业用工成本,非常有可能出资补助劳动派遣公司,同时由此也完成了当地的低保家庭救济工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对于用工的报酬既不可能也没有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仅提出了集体协商或同工同酬的原则,这就为企业的具体操作留下了灵活度。比如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企业可以按比较低的固定工资签约,而大部分的用工报酬以奖金的形式出现;当企业出现经营不善时,奖金可以大幅度下降,这也就化解了固定期限合同所造成的高成本,当然也没有起到保护劳工权益的'作用。

    最为重要的是,《法》规定,县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用奥利弗哈特产权理论的术语来说,地方政府是最终控制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所有者。由于上述原因,一定是不完备的,这就意味着最终控制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所有者的作用极大。那么,地方政府的兴趣和利益何在呢?比较明显地,还是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其偏向性将是非常明显的。

    总之,《法》的执行不大可能出现像许多分析家预测的对中国经济可能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其原因是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条文执行而非实质性执行。

    记者:如果出现了比较大规模的条文执行而非实质性执行的情形,应该如何回应呢?

    李稻葵:一种非常普遍的对策是加大执行力度,投入更多宣传和行政资源,促进该法的执行。这样的对策不一定是最为合理的,因为必须看到非实质性执行的背后深层原因,那一定是贯彻该法蕴含很大的社会成本,而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三方不愿共同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宁可采取非实质性执行这一相对成本较低的方式作为最佳对策。

    如果出现了比较大规模的非实质性执行的情形,应该是本着尊重执法实践的态度,认真总结法律条文在执行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著名法学家李曙光教授最近指出,必须尊重实践对法律的批评。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仔细修改相关的条文,使其更具有执行的可行性,更好地实现立法的根本目标。

    中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法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归宿。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不可能是平稳顺利的,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也不可能是完美设计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重要的现实问题背景,同时它也不可能是完美的,与其对于一部新法进行理念上的评判,倒不如本着法制的精神尊重立法,不断地观察和总结法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基层经济体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扭曲,通过执行实践的反馈及不断积累,让实践去评判立法的合理性,形成修改法律的素材,从而修改相关的法律,达到以立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最高使命。这也许应该是我们对待《法》的理性态度。

    关于12

    违约金问题

    案例

    四川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为此他与公司“闹”上法庭,违约金问题。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有人把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其一,赔付金额之高在我国餐饮业还从未有过;其二,国内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之大也是第一人。

    该餐饮公司已有上百年历史。1999年,某集团公司将其从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始在成都开店。几年时间,在成都,该餐饮公司的名声就到了几乎无人不晓的地步。

    20xx年初,从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厨师林某得知自己的师傅升任餐饮公司的行政总厨后,找到师傅帮忙,并在师傅的帮助下,进入餐饮公司,当上了一名初级厨师,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业上是个有心人,勤奋好学,很快从众多厨师中脱颖而出。20xx年,林某获准进入餐饮公司研发团队从事餐饮公司菜品的学习、研究和开发,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后,随着林某厨艺不断提高,他不仅跻身高级厨师之列,还当上了厨师长,成了餐饮公司的中坚力量,月工资也由原来的5000多元上涨至1万多元。

    20xx年,该餐饮公司进行连锁扩张。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与林某签订了(即《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林某为该公司顾问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负责餐饮公司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餐饮公司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还约定,在聘用期内林某年薪30万元,公司还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 0L的雅阁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根据经济效益将给林某以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预计林某10年的总收入可达近500万元。

    餐饮公司与林某在《聘用协议》中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

    随后,餐饮公司为了让林某更安心地工作,还把协议中约定提供的雅阁轿车换成了档次更高的宝马轿车。

    然而,不到一年时间,林某与餐饮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公司要求对全国各分店厨师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而林某却希望他负责的分店的厨师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还认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不信任,进行“牵制”管理,他无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离开了餐饮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档餐饮公司做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林某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林某偿付违约金2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餐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餐饮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林某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林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随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林某与餐饮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餐饮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三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拿到判决书,他的心里很不平静,尽管他曾在餐饮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但时间不到一年,自己所挣的钱远不够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对他来说,如同天文数字。为此,6月3日,林某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xx年9月,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后,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规定,林某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这个厨师所获得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他担任的职务,涉及比较重要的技术领域,那么与这个高报酬相适应的,当然就应该是高风险。承担25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平的原则。

    此案发生在《法》出台之前。在当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而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用人单位在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认可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些地区认为,在关系中,一般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关于普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具体的收入,不宜规定得过高,如果规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减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规定》,对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是:“订立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条例》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也就是说,上述关于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北京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北京市规定》的条款,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林某本人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即3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而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上海市条例》的条款,认定该协议无效,进而根本不支持企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由于我国各地对违约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该违约金的地方规定差异很大,从而很可能出现各地处理同一问题的结果不唯一性。面对这种混乱状态,摆在《法》面前的问题是,国家应该怎样看待违约金?违约金在新出台的《法》中应做怎样的具体规定?

    根据的特点,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违约金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会对劳动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就等于忽视了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关于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的管理,包括对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的管理,提出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期限,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的订立

    第九条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并在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期限之内。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

    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的管理人员;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

    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

    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的;

    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

    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

    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

    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

    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

    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

    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公司在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一、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内容:

    一、签订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____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后,对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____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意见书》,《提前解除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关于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起。

    第三条乙方出发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达日期为合同开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营业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和工作表现,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调整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时,不与乙方另行签订,只需对原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乙方应履行新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及相关协议,并在原合同到期后根据新岗位和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和产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因项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中支付。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必须由上级安排或按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以及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按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每月日以现金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遇节假日提前一天支付或顺延至节假日后支付。每月_____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每月全额实得奖金「即销售佣金」。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支付的工资有异议的,应在工资结算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均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保护乙方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工作中遭受职业危害的,甲方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在本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变更的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订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如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

    1.经核实,乙方在求职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往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

    2.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解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续订达成协议的。

    2.甲方经营状况不佳或已破产倒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律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发表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无工作需要的甲方员工」泄露。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后,该保密义务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需要双方约定的事项:

    九、违反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辞职或擅自离职,甲方将支付乙方当月工资,并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此」进行相应的扣除。如果扣款不足,甲方仍有权向乙方收回剩余部分:

    1.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3.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4.应付给甲方的任何其他款项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保证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如因乙方未能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争议,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损失、招聘费和培训费等。」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有关部门仲裁。

    十一、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乙方确认已完全知晓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奖惩办法、管理办法等」。」,并确认这些规章制度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如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向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有修改或废止,新的法律法规应依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15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政策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制度。甲方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其劳动工时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实行:

    ______元。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标准为:每月/日______元;或按双方约定日为工资发放月。工资办法执行。计时工资制,工资______元;计件工资制,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

    1、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乙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依法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有权向当地有管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勃的,按现行发了法规及政策执行。

    本合同子甲乙方双方签字______签字______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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