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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

    正文概述    2025-04-07 03:21:33  

    【推荐】合集十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号

    乙方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二、借款期限: ,即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交付:甲方于年月 日前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交给乙方(乙方帐户: 帐号: )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即每月利息元。利息支付方式为从 年月开始每月 号前乙方支付当月利息到甲方帐户(甲方帐户: 帐号: )

    五、违约责任:若乙方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借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乙方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六、若乙方违约,则甲方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担保人 愿意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甲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签字:

    贷款人(甲方):借款人(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借 条

    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为 ,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计算,即每月利息 元,从 年月开始每月 号前支付当月利息。若

    本人迟延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 日

    担保人 愿意对借款人 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

    年月 日

    篇2

    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制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协条件:

    一、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_________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__元,乙方投资_________元。

    二、供货合同

    _________。

    三、产品质量

    _________。

    四、资金利息及偿还:

    按月利率_________permil;计付,每_________月付给出资方。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

    六、附加条件

    _________。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

    甲方(配资出借人):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配资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 「股票配资)》约定,对借款金额、保证金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等条款双方做如下补充约定: 借款金额:

    保证金金额:

    账户资金总额(包括借款和保证金):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计月

    借款利率: %/月

    按月支付利息:元(大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篇5

    (合同编号:--号)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照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天,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款项支付方式

    借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以转账形式支付,甲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第五条借款利率

    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利率。

    第六条借款展期与逾期

    乙方如果需要展期,应在本合同到期1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经审查同意展期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若甲方不同意展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已经占用的借款和违约金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

    第七条还款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以转账形式一次性偿还借款。乙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为:)。

    第八条借款担保

    1、为保障甲方债权安全,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投资收益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如: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为乙方全部借款项下的款项结清止。

    2、甲、乙双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担保。

    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一条款,即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协商和诉讼期间,争议不涉及的其他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全部清偿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址:

    篇6

    机井承包期限

    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

    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综上,和借据在成立的方式、“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等方面有所区别。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一九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年_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一九____年____月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篇9

    借款合同和借条有什么区别

    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脑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5.1.1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6.1.3 本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合并、合资、减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重大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促使措施。

    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提保发生了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借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贷款利息,同时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贷款人未按期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贷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2.3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3 连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4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到访 。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贷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篇10

    借款人:

    保证人: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元整。「小写」 ¥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 +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 +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 8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条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给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造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偿还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保证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接受借款人委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承担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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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 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保证人「公章」:

    委托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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